景德镇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时间:2023-11-15 15:22:35 【字体:
  

景德镇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稳定,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有序进行,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制止扰乱校内治安秩序和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防止发生各类灾害事故,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各院系、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应列入学校各级党政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与教学、科研和其它各项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保卫责任制,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所属组织和个人,做到责任明确,赏罚分明。凡安全保卫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参加当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五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保卫处应依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工作,具体组织部署实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向学校党委行政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第六条 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单位要经常对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和“五防”防特、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安全教育,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积极做好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消除隐患,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内部违法犯罪因素,保障安全。
       第七条 师生员工是学校的主人,必须正确行使公民权力,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遵纪守法,遵守公共道德,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发现违法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进行查破。任何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拒绝公安机关和职能部门的调查处理,同时还应教育家属子女共同维护校园安全。
       第八条 在各级党政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协调一致,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九条 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七)管理在校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八)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平安建设工作。

(九)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 保卫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有关治安、内保规章并组织实施,切实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认真做好政治保卫工作。
      (二)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
      (三)督办、查处、调查有关案件或事故原因、责任等。
      (四)负责学校大门和重点部位的保卫值班和安全巡逻;负责节假日和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和所有安全值班人员的管理。
       (五)领导和管理护校队及安保队伍。
       (六)负责全校的防火、防盗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
       (七)调解处理学校内部的治安纠纷,维护校园内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八)负责管理学生及单身教职工的户口;负责全校师生常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和全校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员的动态管理。
       (九)协助外事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做好外事接待和外籍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负责学校平安建设工作
       (十一)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保卫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包括挂靠单位,下同)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
       (二)组织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防”安全教育,增强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法纪观念。

(三)组织并督促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帮助教育工作。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各项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五)加强对本单位外来务工及短期来校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守法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负责及时办理有关证件。

(六)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搞好防”工作,确保本单位的安全。

(七)对保卫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应当认真整改。

(八)负责排查、调处本单位内部的民事纠纷。

(九)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侦破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发生案件或灾害事故,要妥善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保卫值班规定

(一)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不得脱岗,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要有人顶替值班,责任由顶替人承担。
       (二)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公务来访、群众报案。一般治安案件和违纪、违章行为应及时处理,重大案件、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要迅速报告处领导,并做好记录。
       (三)需要出现场的各类灾害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值班员要协同校园110出警人员亲临现场了解情况,布置力量保护现场,同时向处领导报告,并协助有关单位领导和公安部门处理。
       (四)校园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群众举报的紧急情况要迅速通知校园110值班人员赶赴现场,不得拖延。
       (五)看守电话,保障通讯联络畅通。校领导、上级公安机关的电话指示要立即报告处领导,并做好记录。

(六)协助兄弟单位和公安机关查办各类案件。

(七)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校园监控系统管理

(一)校园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治安科安排每日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每一个报警电话,不定期地调阅各个监控点的图像,特别是重点部位的监控图像,发现情况及时反馈。

(二)校园监控室钥匙由当日的值班人员妥善保管,禁止转借,并做好工作交接,出入应当关门。

(三)每日的监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来宾参观情况、人员出入情况等)由值班人员如实记录,如出现突发事件立即请示领导并联系出警。情况特别紧急时,值班人员可直接向附近巡逻或当班人员下达指令,然后向领导汇报。

(四)值班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的值好每一次班,禁止擅离岗位,交接时要检查设备情况。

(五)进入监控指挥室须换鞋,在室内禁止吸烟、玩游戏,不准大声喧哗、嬉戏打闹。禁止带入易燃易爆物品。

(六)操作人员应爱护机器设备,掌握监控设备的使用技能,严格按正规程序操作。如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作好记录,并通知相关负责人。

(七)如有领导、宾客来访,值班人员要有礼貌地接待来访人员。非工作人员进入机房,要事先征得同意并换鞋,方可进入;未经许可一律不准操作设备。

(八)监控指挥室内的一切公用物品未经许可一律不得挪用和外借。

(九)室内卫生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清扫,保持机器设备表面清洁。

(十)保守工作秘密和公民隐私。

第十四条 “校园110 值班及接处警

(一)“校园110”警务中心由保卫处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负责接警、出警、处警和登记工作,按照有警必接、有求必应、有难必帮、有险必救的要求,负责校园内所有报警求助事务的及时妥善处理。

(二)接警后要在5分钟内做出处理(或报告有关单位、部门)。接到职责范围外的报警求助,不允许简单拒绝,要提供详细的咨询服务,必要时马上通知有关单位、部门。

(三)接警后“校园110”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出警,并于5分钟内赶到现场。出警任务由“校园110”值班人员担任,必要时其他干警协助,出警人员必须佩带有关标志。
(四)处警:对于职责范围内的警报和求助,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或不便处理的要稳住局势,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然后及时汇报,等待指示。对需要校内、外相关单位部门处理的事项,要依职责范围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

(五)接警、出警、处警都要进行严格登记,以备查考。

              第三章 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重点要害部位一般指:学校办公大楼(校领导办公室、人事、组织、财务、档案馆为重点)、图书馆、贵重物资仓库、危险品仓库、中心机房、实验室等。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确定和撤销,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报校党委和主管校领导审定,并建立档案。要害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由有关院系、处、部、中心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并报保卫处备案,加强技术防范和值班守护,防止破坏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加强机密文件、资料、图纸的管理。人事、档案分别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校保密委员会和保卫处督促检查。要根据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对文件等事项划分密级,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严防敌对势力破坏活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保证易燃易爆、剧毒、毒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收发、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指定专人保管、专室(柜)保存,储存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要分类存放。存放地点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危险品仓库要有专人昼夜值班看守和技术报警监督控制设施。

第十八条 防火工作在校保卫处领导下,实行逐级负责制。安全管理由各单位负责,保卫处予以检查督促。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单位要结合实情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凡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仓库、图书馆应列为防火防爆重点。按需要配齐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 要加强商户煤气和液化气的安全管理,严禁在炉灶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煤气、液化气灶的用户,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不具备使用煤气、液化气灶条件的户,禁止使用。各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实验和操作时,明火实验不得离人,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条 要加强外籍教师、外籍人员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由国教中心(外事办负责,保卫处予以检查督促。要依靠接待、服务人员和广大师生做好外籍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外籍人员住地要有严密防范措施并建立来客、来访人员的登记制度。外事接待部门要向外籍人员宣讲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校规校纪,要求他们予以遵守并与校方密切合作。要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籍人员同我校师生或社会上群众之间发生的事端以及违法事件,要及时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外事、保卫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 物资仓库和器材的安全管理由物资使用和主管单位负责。仓库要求符合安全要求。贵重原材料、建筑材料等料要堆放在指定地点,并派专人守护。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和各类物资器材的收发、领退核对制度,日清月结,定期检查,做到帐物相符。仓库管理人员离开库房要关窗、锁门、切断电源。严禁让外人进入库房。严禁在内吸烟。物资器材出校门,应持使用单位签发的出入证方可放行。
       第二十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要有严密的防盗措施,严格登记,发放、借用、交接手续及使用保管制度。存放地点、场所要勤检查、常清点,严防丢失、损坏和被盗。
       第二十 校内公共秩序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校内从事起哄闹事、肇事生非、打架斗殴、聚众赌博、侮辱妇女和破坏、偷盗、诈骗公私财物、窝赃、销赃、包庇犯罪等行为。
       第二十 校内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的管理(报告厅、演艺厅、体育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由主管单位负责,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及防范措施。保卫处要经常检查督促。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在未整改前,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在校内公共场所举办全校性文艺演出、会议、各类比赛等公共大型活动,必须书面向党政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报宣传部、保卫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学校各有关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属于学校大型或重大节日活动,由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保卫处联合组织力量进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 外单位在我校借用报告厅、教室、体育运动场馆等场所进行公共活动,必须履行报批程序,到保卫处备案。接受单位要向外来人员提出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未办理备案手续,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外单位人员来校,门卫不予放行,造成后果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 食堂的安全管理由后勤保障服务处负责。要严格管理,严把食品“入口”关,严防投毒和食物中毒。同时要加强现金、食品、物资的保管,防止被盗。团委、学生会要协助维护好食堂秩序,调处用膳时发生的一些矛盾。

第二十 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由宿管部门、后勤部门、学工部门负责,保卫部门、各院系、团委、学生会等予以配合。要制定宿舍楼值班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公约)并以宿舍楼为单位,确定专人管理。要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物、人走房门上锁等项制度。学生按分配的床位住宿,不得随意调房间和换门锁,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不得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明火等。校内宾馆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管理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办公、教学楼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办公、教学重地,应共同负责本办公、教学楼的安全;凡单独使用的办公、教学场所的安全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并建立严格的值班和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下班,要断电、关水、关门、关窗、锁门。值勤人员上班后要进行安全检查。

二十九 门卫管理在保卫处领导下由保安公司人员担任。门卫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服装整齐,文明值勤,严格执行《门卫管理规定》。师生员工进入校门要携带工作证或通行证、学生证;其他人员凭学校所发证件出入。因公来校或探亲访友、会客等,一律凭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经门卫允许后方可人内。学生上课时间一律不会客。携带物资器材凭出门证离校。机动车辆过往应接受门卫查询。

第三十条 巡逻护校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执行。划分责任区,实行目标管理,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要提高警惕,坚守岗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勤检查、勤巡视,做好防”工作。发现情况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校园110指挥中心。

第三十外来人员主要是指来校从事各项服务性工作以及临时居住在校内的人员。实行“谁用工、谁教育、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外来务工人员来校三天以内,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到保卫处办理《出入证》。聘用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单位,由使用单位统一办理《出入证》,其他的由个人到保卫处办理。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得借作他用,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他外来人员参照本条执行。

第三十 外来机动车辆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进入校园。经批准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应减速慢行。严禁鸣放喇叭,并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驶入教学区。自行车要停放在车棚或指定地点,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三十 消防设备由保卫处负责购置分配,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消防器材仅用予扑灭火灾,严禁擅自挪动或作它用,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管理器材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配齐。对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 国家法定节日和寒暑假,各单位要落实值班制度,明确任务,坚守岗位,做好值班记录,严格交接班手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保卫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重大问题可直接向校领导报告。

                       第五章 事故查处

第三十 校内发生的重大、特大案件,以公安机关为主负责查处,保卫等相关部门协助配合;一般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以保卫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发案单位协助配合;不属于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其他安全题,由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保卫部门备查,保卫部门有权审核和复议。对于隐瞒不报或不处理的,上一级应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保卫部门可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况,按规章直接查处。

第三十 一般轻微违法行为和民事纠纷,学生之间的纠纷、斗殴的处理,由所在单位牵头,并成立保卫、学工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处理情况书面报学校;属教职工、家属之间的纠纷由工会、所在单位或人事处牵头处理;打架、斗殴和涉及校外的纠纷由保卫部门调处。纠纷涉及医药、营养等费用,经有关部门裁定后,由责任人支付。

第三十 校内发生事故、案件、治安安全问题后,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应按以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当班(事)人发现事故隐患后,能及时处理而未处理的,或本人不能处理而又不及时汇报(交班)的,出了事故应由当班(事)人负责。

(二)各级领导在接到事故隐患的报告后,能处理而未及时处理的,或不能处理而又不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的,造成了严重后果,应由该级领导负责。

(三)单位在接到排除安全隐患的整改通知后,不按时整改,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应由当事人或该单位负责。

第三十 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委全体成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掌握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情况。
(二)领导和妥善处理校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
      第三十九为确保学校安全,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各单位应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果断启用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力求在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时能快速反应,有效控制,及时(妥善)处置,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校园内,把损失(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凡认真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制度、在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中的有突出成绩。

(二)防范措施落实,无隐患漏洞,全年度无事故、无纠纷、无案件、无违法犯罪人员。

(三)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帮教成绩显著的。

(四)及时发现、预防各类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有功的。

(五)检举揭发和勇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及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协助查破案件有功的。

(六)积极负责、忠于职守,对安全保卫工作有重要贡献的。

第四十违反本规定和安全保卫制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触及刑律的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校纪校规和安全保卫制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二)玩忽职守,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对隐患漏洞不采取防范措施,因而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三)财务、帐目不清,管理不善,制度混乱,造成损失的。

(四)重要文件、各类档案、资料、易燃易物品等管理混乱,造成丢失、被盗、泄密的。

(五)知情不报,包庇犯罪分子或对发生的案件和灾害事故隐患不报的。

(六)在校内从事扰乱公共秩序,起哄闹事,肇事生非,打架斗殴,聚众赌博,侮辱妇女,破坏、偷盗、诈骗公私财物等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 本规定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原规定自动废止
      第四十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来校短期工作、务工、学习的所有人员。
      第四十本规定解释权归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