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办法

时间:2023-11-15 15:23:38 【字体:
  

景德镇高等专科学校

景德镇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办法

(修订)

第一条 矛盾纠纷排查应当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每半月进行定期排查;在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对重点部门、重点事、重点人,加大力度重点排查;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在敏感时期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到早预测、早防范,避免发生重大事件。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向学校分类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对师生纠纷激化、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等事件,要报告案由和处置经过及结果,做到一事一报。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的,要在报告校领导和有关责任部门的同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各单位对通过来信来访、纠纷排查、相关部门转办受理的纠纷案件,进行分类处理,按照相关规定,由纠纷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助解决,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结。

(一)教工、家属和校内居民引发的纠纷案件由校工会、平安办负责调处,相关部门协助。

(二)学生引发的纠纷案件由涉及学院负责调处,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协助。

(三)涉及到外单位、人员的纠纷案件由保卫处或转交辖区派出所调处,相关部门协助。

(四)对于重大、疑难、复合型案件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由平安办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

第四条 专项治理的矛盾纠纷应当在三日内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十日内调处完毕,重大矛盾纠纷30日内调处完毕。

第五条 各单位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应当根据第三条规定移交有关单位调处。对重点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应当重点督办,及时调处。

第六条 对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群体性事件或矛盾激化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失职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自动废止。